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路**号,现租住射洪市**镇**街**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邹某某、冯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委托**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开发建设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以下简称“博旅理财”)。该平台以美金(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6.8)为筹码,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美金,会员投资须注册购买代理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100美金)、二级代理(300美金)、三级代理(500美金)、四级代理(800美金)、五级代理(1000美金)、六级代理(1200美金),会员可享受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其中,投资分红是指会员每天可享受其投资金额1.4%的分红比例;代理奖又称“推广佣金”,是指会员可享受其发展的一代至二代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10%提成、三代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20%提成;业绩奖是指根据会员一至六级的代理等级,分别可享受下线一代至二十代所有会员每天投资金额分红的5%—20%提成。
平台建成后,邹某某、冯某某等人大肆以“博旅理财”是澳门著名公司,专门从事全澳门的博彩专营业务等为噱头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经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会员账号“5516”加入该平台,并在射洪市范围内承担部分宣传职责,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段某某所属会员账号“5516”所在层级为24层,下线层级共有68层,直接下线会员数9个,总下线会员数8478个,合计提现人民币53577.2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经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博旅理财”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的情况下,以获取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且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整个“博旅理财”传销组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洋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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