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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35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2018年8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原支部**高某某(另案处理)为偿还被告人段某某借款,利用负责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征地事宜的职务便利让段某某冒名在屯里镇东张堡土地补偿表上签名,以其名义虚报被征土地亩数,非法获得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款14.9万元。案发后,段某某将14.9万元赃款上交至屯里镇便民服务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与高某某合谋,利用高某某在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负责征地事宜的职务便利,冒名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骗取归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款14.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其婧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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