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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虚开发票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甲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高层**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以哈尔滨*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名义承包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哈尔滨市**小商品城消防工程项目后,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16日,在该项目结算过程中,因需要发票用于财务结算,以票面金额7%支付开票费,找一自称王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为其虚开受票方为“哈尔滨*甲公司”、出票方为“哈尔滨*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5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累计金额人民币495,324.44元,用于*甲公司财务结算。上述发票已被*甲公司入账。2019年4月25日,段某某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4,859.74元。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哈尔滨*甲公司**经理段某某通过他人向哈尔滨*乙公司购买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张,合计发票金额人民币495,324.44 元,应缴税额人民币14,859. 74元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5张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税收完税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受票公司与出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段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高层**室;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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