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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行贿、介绍贿赂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67********,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大道**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小区**幢**号。因涉嫌行贿、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行贿、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报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1月,候某某为办理军用车牌,与邬某某、被告人段某某共同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涂某某行贿**牌轿车一辆,由涂某某长期使用,行贿车辆价值人民币489259.45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段某某受涂某某指使,将车辆过户到涂某某之表弟宋某某名下。

2、2014年5月,被告人段某某以云南**珠宝有限公司名义向昆明市农村信用社**区**营信用社申请贷款,为感谢涂某某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5年春节,被告人段某某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涂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3、2016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为拉近和涂某某的关系、获得帮助,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涂某某行贿叶子状翡翠挂件一个。经价格评估,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15000元。

4、2016年9月,被告人段某某为帮助杨某某、邬**打探案情,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涂某某介绍贿赂人民币20万元。

5、2017年初,被告人段某某为拉近和涂某某的关系、获得帮助,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涂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用于涂某某购买**牌越野车。

6、2017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为帮助文某某打探案情,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涂某某介绍贿赂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购买发票、贷款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思斯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_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光碟叁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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