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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多次以贷款和信用卡的名义,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隐瞒事实的真相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诈骗尹**15万元,诈骗王**15.25万元,诈骗卜**27578.55元,诈骗范**16.99万元,合计诈骗他人钱财49.99万元。其中:

1、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尹**在夏邑县**乡农村信用联社申请了15万元的贷款,被告人段某某以贷款额度不够,需要把贷的15万元退回银行重新提升贷款额度的虚假理由,诈骗尹**15万元,后段某某将这批钱用于自己还账了。

2、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以帮助被害人王**还贷款的虚假理由,先后多次骗取王**8万块钱,后段某某将这批钱自己还账了。

3、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以帮助被害人王**协调贷款需要花钱的理由,诈骗王**4.25万元。

4、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找贷款的三个担保人的虚假理由,并提供虚假的担保人姓名“范**”,诈骗王**3万块钱。

5、2019年过完春节的时间,被告人以帮助被害人卜**销除信用卡为由,找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取得卜**的信任,声称银行的系统出现问题,诈骗卜**27578.55元。

6、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范**将12万块钱贷款退回信贷公司,重新办理降低利息的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范**12万块钱。

7、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范**将贷款退回银行,重新提高贷款额度为借口,提供虚假的银行的“*主任”、“**银行*哥”等身份,取得范**的信任,诈骗范**4.99万元,后段某某将这笔钱自己用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夏邑农信社贷款手续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王**、卜**、范**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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