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义乌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知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女,48岁)炒股票并保证每月返还本金的10%收益款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诱使王某某将人民币300,000存入段某某账户委托其帮助炒股票,段某某在返给王某某人民币54,900元后,谎称自己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以账户资金被冻结为由,拒绝归还王某某钱款。赃款被其炒股和赌球输掉。
经侦查,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券交易资金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