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湖南省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段某某甲等人采取虚假广告宣传,签订假合同的手段实施诈骗。2018年4月份,被害人郝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内,看手机朋友圈的时候看见一条广告推销,其内容为投资2.2万元,可以团购价值11万元的全款车; 投资4.4万元可以团购价值22万的全款车; 投资6.6万元可以团购价值33万元的全款车。2018年4月27日,郝某某到湖南省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并在当天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郝某某在2018年4月28日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8171600019****)打入对方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号(广东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卡号15394****)内人民币77万元,双方协议签订的是三月以后可以来提车,到了2018年7月份,郝某某来该公司提车,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2018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以同样的方法还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33万元、李某人民币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3.证人喻某等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广告宣传,签订虚假合同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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