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段**村**号,因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舒某某,后隐瞒其真实资产、收入情况,装作有钱人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分别与被害人舒某某及证人雷某某建立情侣关系,以自己要归还借款、买车落户至舒某某名下、投资等需要钱为借口,承诺将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车辆、股份作抵押,骗得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1427996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个人债务等。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梧州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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