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家住麒麟区**镇**村**号,现住曲靖市经开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街道**路中国建设银行**支行ATM机上取钱后忘记将ATM机内的银行卡取出,被告人段某某趁机将陈某某银行卡上的17500元钱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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