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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小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0月1日、10月6日,驾驶辽H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辽宁省途经吉林省高速公路去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为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每次从老白山服务区陌生人手中低价购买的短途高速通行卡,以“倒卡”的方式在鹤大高速公路雁鸣湖收费站逃缴长途高速通行费,三次逃缴金额共计人民币6970元。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投案自首,并按规定补交了全部通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逃费记录、高速公路行车轨迹照片、通行记录、发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检索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高速公路从事道路营运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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