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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社区公共户**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流亭机场的领导,可以帮助隋某某安排隋某某的儿子和儿子的女友王某某进流亭机场工作,并以此分别骗取隋某某和王某某30000元人民币,后该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持传唤证将被告人段某某传唤到案,后段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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