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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11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未成年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吸毒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林某某,男,24岁,广东**人。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以网络为媒介,通过QQ或微信与网络电信诈骗人员(“料主”)约定实施诈骗,之后在选定的某网络赌博平台的充值页面上预先输入由网络电信诈骗人员事先提供的被害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待网络电信诈骗人员成功获得验证信息后,告知被告人段某某,由段某某在赌博平台上进行充值或消费。之后,再通过游戏操作进行资金的清洗,待达到赌博平台的提现条件后,便将赌博平台账户的钱提取至自己控制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软件账户,再向网络电信诈骗人员返还60%的诈骗金额。经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在2019年3月28日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又翻供,涉案被骗资金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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