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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白鹤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婚姻状况及年龄,与被害人周某某谈恋爱,并以没有手机用、能还款等为由指使周某某、蔡某某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与经销商办理手机及电动车分期合同,被告人段某某获取手机及电动车后再低价转卖他人套现供个人挥霍。其中,通过周某某办理手机四部,其中VIVOx7plus(64g)手机三部,每部购买价2798元;oppoR9plus手机一部,购买价2999元;新日电动车一辆,购买价3100元;段某某通过蔡某某购买VIVOx7plus(64g)手机一部,购买价2798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退还被害人周某某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手机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段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分期购买合同、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任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朱某乙、陆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手机中还款记录和资金流向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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