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住本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陌陌****,聊天的过程中又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微信****,后被告人段某某谎称自己名为郝某某且为女性,并编造自己父母生病、去世、买电动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4089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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