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住本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陌陌****,聊天的过程中又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微信****,后被告人段某某谎称自己名为郝某某且为女性,并编造自己父母生病、去世、买电动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4089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