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路**号**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0月8日,襄阳(樊)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加挂“襄阳(樊)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牌子,成立襄阳(樊)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下岗失业担保中心),主要职责是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及资料,接纳、审核《襄樊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王某甲、邹某某宣称自己可以代办无息贷款,帮助欧某某、陈某甲、童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及身份信息,利用虚假的申请材料,通过下岗失业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骗取国家财政贴息共计149456.9元。具体如下:
1.2011年间,陈某甲做生意缺乏资金,但因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从银行贷款,后经王某甲介绍认识了段某某。段某某在明知陈某甲不符合贷款条件,且并非贷款申请人的情况下,要求陈某甲提供了陈某乙、岳某某等五人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襄州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财政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等贷款材料,以陈某乙的名义申请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500000元。后段某某请托周某某对该笔贷款资料的审核“走个过场”。该笔小额贷款由下岗失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以张某某的个人房产抵押作为反担保,从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获取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上述贷款至今尚未偿还。2014年5月23日,下岗失业担保中心用财政担保基金向襄阳市农村商业银行代偿贷款500000元,代偿罚息16808.75元。该笔贷款由国家及省级财政按季度向贷款银行贴息共计96370.17元。贷款办理成功后陈某甲给了段某某70000元“手续费”。
2.2011年间,童某某因店铺缺乏周转资金,经王某甲介绍认识了段某某。段某某在明知童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且并非贷款申请人的情况下,要求童某某提供了曾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襄樊市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申请表》、营业执照等贷款材料,以曾某某、张某某的名义申请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0万元。后段某某请托周某某对该笔贷款资料的审核“走个过场”。该笔小额贷款由下岗失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以梁某某、赵某某的个人信用作为反担保,从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获取贴息贷款,贷款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上述贷款至今仅还款6000元。下岗失业担保中心用财政担保基金向襄阳市农村商业银行代偿贷款100000元,代偿罚息及利息7264.02元。上述两笔贷款由国家及省级财政按季度向贷款银行贴息共计23400.44元。贷款办理成功后童某某付给了段某某18000元“手续费”。
3.2012年,欧某某因投资建设小产权房缺乏资金,经邹某某介绍认识了段某某。段某某在明知欧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且不是贷款申请人的情况下,要求欧某某提供了王某乙、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襄樊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求职登记表》、《财政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贷款材料,利用虚假的反担保材料,以王某乙、张某某的名义申请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60000元。后段某某请托周某某对该笔贷款审核“走个过场”。该笔小额贷款由下岗失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从中国交通银行襄阳市分行获取财息贷款,王某某、张某某的贷款期限分别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上述贷款至今尚未偿还。2014年12月29日、2015年5月27日,下岗失业担保中心用财政担保基金向交通银行襄阳分行代偿贷款160000元,代偿罚息2196元。上述两笔贷款由国家及省级财政按季度向贷款银行贴息共计29686.29元。贷款办理成功后欧某某付给了段某某20000元“手续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襄州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襄阳市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欺诈手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社会保障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检察官助理:朱倩岚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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