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47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转转”客服人员,以交易游戏账号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多次在网上实施诈骗。被告人史某某(已判决)为段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帮助段某某收取诈骗所得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至7月,段某某利用史某某微信号共收取诈骗所得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3.电子数据:资金思维导图、微信账单;
4.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文某某、潘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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