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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19〕1260号

被告人段廷丽,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404230920,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龙场村三组,现住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新车站。因犯诈骗罪,2014年3月12日被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廷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段廷丽与吴红艳(另案处理)、覃和琴(另案处理)预谋以婚骗的方式进行诈骗,段廷丽经过他人联系到家住河南省滑县的被害人张国威。2017年10月份底,张国威来到安顺市西秀区马鞍山宾临宾馆503号房间与覃和琴等人商谈结婚事宜。其中覃和琴假装相亲对象,段廷丽假装覃和琴表姐,吴红艳假装覃和琴的母亲,几人商定彩礼钱82000元。2017年11月1日,张国威将彩礼钱交给吴红艳,之后覃和琴和吴红艳便与张国威一同回河南生活,2017年11月4日,覃和琴和吴红艳怕事情败露便趁机逃离。

2019年3月1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紫云县五峰街道松山卫生院门口将被告人段廷丽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银行流水清单、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吴红艳、覃和琴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国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廷丽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廷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廷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念宗子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廷丽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西 秀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诉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19〕1260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4********,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站。因犯诈骗罪,2014年3月12日被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婚骗的方式进行诈骗,段某某经过他人联系到家住河南省滑县的被害人张某某。2017年10月份底,张某某来到安顺市西秀区马鞍山宾临宾馆503号房间与覃某某等人商谈结婚事宜。其中覃某某假装相亲对象,段某某假装覃某某表姐,吴某某假装覃某某的母亲,几人商定彩礼钱82000元。2017年11月1日,张某某将彩礼钱交给吴某某,之后覃某某和吴某某便与张某某一同回河南生活,2017年11月4日,覃某某和吴某某怕事情败露便趁机逃离。

2019年3月1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紫云县五峰街道松山卫生院门口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银行流水清单、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念宗子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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