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通过QQ群聊了解到被害人李某甲的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QQ、微信联系到李某甲,虚构自己系单身,愿意与李某甲作为男女朋友相处,骗取李某甲的信任。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编造将于近期到广汉市与李某甲见面结婚,需要李某甲支付其路费10000元,李表示不会使用网络支付,被告人便通过视频教授其下载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并办理手机银行业务。2月24日上午,李某甲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人段某某10000元,随后被告又以还信用卡等借口向李借款10000元,李于当日21时许通过微信再次转款10000元给被告。期间被告段某某还诱使被害人参与网络赌博,李某甲的邮储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转款50000元至一家名为“陕西**网络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至今无法追回。随后几日,被告人段某某以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李某甲,阻止其报警随后失联,3月4日被告人更换QQ、微信等虚拟身份,再次添加李某甲为好友,以帮助其追回被骗资金为由,骗其支付所需费用20000元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认定的犯罪事实,被骗财物未追回。
被害人李某甲系伤残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银行卡三张;2.书证:案件办理程序性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身份证明,伤残证明,银行和支付宝、微信转帐单,大平台查询结果,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7.微信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史小立
检察官助理:黄 雪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查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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