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患有疾病不宜羁押,于2016年11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找到段某某,芒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4日对其解除了监视居住。段某某因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患病不宜羁押,芒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7日对其监视居住,2018年1月25日解除监视居住。后芒市公安局遮放边境派出所在收控吸毒人员时查获到段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芒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日10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农场茶厂一民房门口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当场从段某某身穿的棕色外衣右上内侧口袋内查获用“清爽喉片”塑料瓶包装的橘黄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半瓶,并从段某某暂住的民房卧室的玻璃桌上查获装在黑色腰包内外用白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膜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两条;从其住所玻璃桌旁地上的蓝色外衣左侧外口袋的银色化妆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包装的粉红色颗粒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三瓶,以及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粉红色颗粒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3.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02.02克。
2017年7月26日15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农场**分场抓获被告人段某某,并当场从其所穿短裤左口袋内查获一锡纸包裹的红色药片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0.48克。
经查,被告人段某某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系其用于吸食和贩卖的,其曾经多次将毒品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龙某甲、龙某乙、丁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国玮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芒市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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