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外号:“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7********,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住址**,因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劫于2012年4月27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7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帮一个外号叫“风某”的男子(未查清身份)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谭某某、卢某某等人,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耒阳市**居委会*****前贩卖4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外号“老某”)吸食。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耒阳市**居委会******前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吸食。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段某某在耒阳市**路*****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吸食。
4、2019年11月10日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耒阳市**路*****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段某某、李某某二人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尚未交易)。
5、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耒阳市**居委会*****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外号“标乃某”)吸食。
6、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耒阳市*****酒店停车场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谭某某吸食。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昵称、微信号、微信转账手机截屏、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四年以上四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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