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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驾车搭载周某某至河南省郑州市,后通过杨某某为周某某购买冰毒约0.8克,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通过杨某某为周某某购买冰毒约0.8克,并安排周某某至徐州市看守所对面(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境内)将冰毒取走。后周某某认为冰毒有假要求更换,被告人段某某遂以调换冰毒为由,向周某某多要人民币500元供自己花销,后在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棠张大桥将杨某某更换的约0.8克冰毒交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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