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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街*****小区****室。因吸食毒品,2009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区中建康城小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的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张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段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粉红色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白色塑料管装的甲基苯丙胺颗粒1管,从张某某身上查获上述购得的毒品。经称重及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果、冰毒;2.书证: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对案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之立

检察官助理:齐  超

20201112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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