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8日至2月1日、2020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受胡某(绰号“P哥”,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市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每贩卖一次毒品提成20元至40元不等,共获利数百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两次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段某某在胡某的安排下,在吸毒人员胡某甲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公园社区胡鲁家湾(西)26号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冰毒。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胡某的安排下,在吸毒人员胡某甲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公园社区胡鲁家湾(西)26号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冰毒。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说明、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户籍信****;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光盘4张。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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