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安平矮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石池村石池组4号,无业。2017年8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00分,被告人段某某在安仁县**镇君逸酒店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一小包K粉,李某甲以支付宝扫码的方式付款。
2019年9月24日18时37分,被告人段某某在安仁县**镇途途酒店(原永乐江酒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的方式卖给侯某某一小包K粉。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经郴州市永兴县人“旺旺”介绍,在郴州市**镇用现金向“旺旺”的朋友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4500元。4月9日上午9时许,段某某与李某某开车来到安仁县**附近,在车内将购买的毒品吸食了1小包。4月9日晚上22时许,段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剩余的毒品以45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某。4月10日下午,李某某将购买的毒品与陈某某、李某乙吸食2小包后,携带至安仁县**镇途途酒店8509号客房,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称重: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21小包,共计8.25克。经检验鉴定:疑似毒品物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提取尿液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侯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196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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