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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村**组,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段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夏天,吸毒人员李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段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付毒资200元。之后段某某将毒品通过的士带给李某某;

2、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郴州市五岭广场**超市门口,贩卖了0.89克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毒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电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328号检验报告;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珍

                               2020年10月23日

附:1.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盘贰张;

2. 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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