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0********,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街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云县公安局在开展“鹰眼二号”打零收戒专项工作中,查获吸毒人员沈某某。在沈某某的配合下,于同年8月7日18时许在云县**乡**线**公路边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在抓捕段某某的公路上,民警提取了一坨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4克。经对用于包裹毒品的白色卫生纸团检测,检测出被告人段某某的DAN。经过案件延伸工作,吸毒人员陆某、李某某、董某某人均指认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等材料;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董某某12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等材料;6.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视频及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90页,光盘13张,其中1张为通话视频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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