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二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号。2008年3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长治市上党区**镇**村的家中以每包50元、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甲、牛某某、苗某某、李某乙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共计六次。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家中被程某某、张某、韩某某抢劫毒品甲卡西酮四十包。
2020年4月28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筋”4包,净重0.98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2#、3#、4#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证人李某丙、牛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毒品定性鉴定意见;扣押、搜查、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军
检察官助理:李媛媛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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