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75****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晋昌派出所,住定襄县**小区物业。因涉嫌赌博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手机上利用“大唐麻将”APP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赌博,其作为房主收取房费,组织参与赌博的成员达60余人,非法获利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晓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财物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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