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由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里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利用微信等方式多次收受彭某某等人报来的码单,共计6万余元,其中,收受彭某某报的码单共31160元,万平均报的码单共15900元,付某某报的码单3870元,毛某某报的码单1万余元。段某某将其收到的码单中的部分“吃单”,部分报给上线庄家胡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给予段某某12%的返回和41倍的中奖赔率,被告人段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