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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段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昆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花园**幢**单元**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驾驶云******黑色“奔驰”牌商务车,由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内**幢门前路段由北向南第二号车位出发前往小区门口取外卖,恰遇黄某某与其监护学龄前儿童谭某某(男,一岁九个月)在小区内6幢门前玩耍,被告人段某起步时未注意观察及确保安全行车,其所驾车辆与谭某某发生碰撞致谭某某倒地,被告人段某所驾驶车辆右后轮从谭某某身体碾压过,被告人段某未发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碾压到谭某某,继续驾车离开现场。谭佑霖母亲黄某某发现谭某某被车碾压后,遂跑过去抱起谭某某追赶被告人段某所驾驶的车辆并呼喊,但被告人段某未能听见,继续往前驶离。谭某某被送至昆明市儿童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谭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及辩解;3、到案经过;4、证人曾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5、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交通科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试听资料及图片:现场监控及监控照片;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彦伲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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