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以芒公(边)诉字[2020]1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芒市**区**片区**道驾驶车牌号为云N*****的两轮摩托车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坨,经称量净重1179.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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