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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号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1月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以芒公(边)诉字[2020]1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芒市**区**片区**道驾驶车牌号为云N*****的两轮摩托车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坨,经称量净重1179.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5月19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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