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原港闸区**有限公司堆场装载车司机,住本市通州区**镇**花园**幢**单元**室。段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段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有限公司黄沙堆场内进行铲沙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仔细观察作业现场环境,在倒车时车辆右后轮碰撞并碾压到被害人严某某,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调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段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仕
检察官助理:蒋群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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