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因其兄段某甲在被害人某某甲家遭蒲某甲殴打,后其叔叔曾某某因此事亦遭某某甲之子蒲某甲殴打之事而心生怨恨,于是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前往某某甲家找某某甲家人出气。段某某到达某某甲家后,见某某甲家已关门入睡,唯有堂屋右侧的房间内还有播放电视机的光线,遂用右脚踢开了某某甲家的大门进入了某某甲家的堂屋,接着段某某走到堂屋右侧的房间门口又用脚踢开了该房间门。段某某踢开房间门后见到正欲出门查看情况的某某甲,遂用手上的菜刀砍向了某某甲,段某某朝某某甲砍了两、三下后,被其母亲刘某某与嫂子马某某拦下。段某某在被其家人劝阻走至某某甲家大门处后,又用拳头将某某甲家大门右侧的玻璃打烂。经资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某某甲所受伤势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使用暴力进行打砸,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承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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