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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段某某,别名: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盈江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1时许,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商场卖山货的巷道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从其摊位上查获准备出售的穿山甲甲片62片(净重35克)、象皮2块(净重182克)、豪猪刺2把(净重114克)、豪猪内脏疑似物1个(净重220克)、动物胶疑似物6筒(净重375克)、罂粟籽2包(1号净重59.25克;2号净重52.34克)。

经云南濒科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豪猪刺,系豪猪啮齿目豪猪科豪猪属Hystrixxp,为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片,系穿山甲鳞甲科穿山甲属Manissp,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2400元;象皮,系亚洲象/非洲象Elephasmaximus/loxodontasp,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910元;动物胶疑似物及豪猪内脏疑似物均未知。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罂粟籽,属罂粟科罂粟,其中1号种子检材尚能萌发,发芽率在11%-16%之间,平均发芽率为14.33%;2号种子检材尚能萌发,发芽率在9%-20%之间,平均发芽率为15.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出售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8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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