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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60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包装厂工作,住江阴市**路**号(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因闲暇无事产生制造猎枪打猎的想法,后通过互联网查询制造枪支知识,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先后通过手机淘宝购买无缝钢管用于制造猎枪枪管、购买火柴枪拆解获得用于制造猎枪的弹簧、撞针,自行购买塑料PP板用于制造猎枪枪身。2020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将上述零部件组装成双管猎枪1支并存放于江阴市**路**号宿舍。后被告人段某某多次从淘宝网上购买硫磺、木炭、芒硝等物用于制造爆炸物火药,但实验两次均未成功,又从淘宝网上购买弹壳、弹头等物用于制造子弹未成功。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制造的双管猎枪认定为枪支,系自制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晗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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