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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和牛某某等人在武陟租用场地,以焦作市杰出顺商贸公司武陟办事处和温县福百岁农业公司的名义,月息一分至二分五厘的高息,非法向王某某、原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等18名群众吸收资金289.9万元。经河南建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损失258.8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陈 颖

2019年96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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