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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威信县扎西镇**村**组开展巡逻时,发现段某某正在放飞鸟笼中的小鸟,经民警询问,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使用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且民警在段某某家中查获一把疑似枪支。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持有的枪支系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2019年1月份至2020年2月份,段某某为了玩乐通过熟人从外地购买到8副捕猎网,段某某拿着安装好的捕猎网先后十一次在威信县**村的区域内及镇雄县的区域内共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54只,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中活体疑似画眉的野生动物12只,活体疑似棕头鸦雀的野生动物29只,活体疑似竹鸡的野生动物13只,段某某在喂养野生动物期间,因觉得其中有的野生动物品相不好(不叫不打架),段某某就将其中自己认为品相不好的野生动物自行放飞30只,其中活体疑似画眉的野生动物放飞7只,活体疑似棕头鸦雀的野生动物放飞23只,在段某某喂养期间有2只活体疑似竹鸡的野生动物自然死亡于喂养的笼内,另外,段某某还将非法猎捕的4只活体疑似竹鸡的野生动物以每只4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村的村民王某某,又将非法猎捕的6只活体疑似棕头鸦雀的野生动物送给了其亲戚冉某某。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段某某非法猎捕的活体疑似画眉、活体疑似竹鸡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价值均为每只一千元,段某某非法猎捕的活体疑似棕头鸦雀的野生动物未列入保护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及画眉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将枪支藏匿于家中,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检察官助理:胡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副本8份、补充证据材料2页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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