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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4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市**乡**村第**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洪江市境内沅江流域禁捕的情况下,仍然在洪江市**流域**乡**村“**洲”河段驾驶渔船使用网目尺寸为15毫米的刺网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捕鱼现场被巡逻的洪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刺网6副、渔获物75尾(其中鲫鱼63尾、鲦鱼6尾、大眼鳊1尾、黄颡鱼5尾,共计2.69千克)、渔船一艘。

经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所用的刺网渔具系禁用渔具。经洪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捕获的水产品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渔船、渔具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洪江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易思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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