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路**村**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因个人喜好,在明知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且不能随意购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王某某随后使用中通快递将该陆龟邮寄给段某某。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路**新村附近的中通快递营业部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自段某某处扣押疑似苏卡达陆龟一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陆龟系胫刺陆龟,别称苏卡达陆龟、马刺陆龟、中非陆龟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出现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胫刺陆龟物证照片;

2.微信记录截图、快递单据、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照片、动物收容凭条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胫刺陆龟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乐

检察官助理:蒋宁渝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路**村**栋**-**(联系方式1363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