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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猎捕濒危、珍贵野生动物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我院决定以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到玉龙县**乡**村委会**河与**江汇入点处钓鱼,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旁边山岩上的一个岩洞口发现两只当地称为“蚂蚱鹰”的两只幼鸟,其就使用鱼竿将两只“蚂蚱鹰”幼鸟扒下来,并将两只幼鸟抓回家中饲养,后于2019年7月11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派出所民警查获。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为隼科隼属的红隼,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红隼的经济价值为3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红隼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生态资源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玉龙县**乡**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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