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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电话1712306****,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前后,将其丈夫在世时遗留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院内,准备在幼苗阶段当做青菜蒸食。2020年3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刘店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在见证下对罂粟幼苗进行铲除,经查共163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无前科;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数量1637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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