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组**号,暂住芒市**城**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德宏州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芒市户拉边境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福特蒙迪欧轿车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车内查获共计8个品牌621条卷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725.00元。经查,被告人段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人民币6272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娟
检察官助理:尹永田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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