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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经营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5********,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住**镇**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小型普通客车到曲靖市陆良县**镇**村**附近农户购买初考烟叶,后雇请余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小型汽车帮其运输初考烟叶至大理州祥云县。同日22时许,段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小型普通客车和余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小型汽车拉载初烤烟叶途径昆明南绕城高速周家村收费站时被寻甸县公安局侦查员及寻甸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段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运输该批烤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称重,段某某和余某某二人运输初考烟叶合计1990公斤,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901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初烤烟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86****。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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