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肖某甲伙同唐某某、肖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了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冲头界山场、罗山榜山场的三块山场林木,并分别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块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蓄积共计30立方米。肖某甲等人将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肖某甲等人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18.5574立方米,折材积77.0623立方米。后肖某甲联系被告人段某某帮其将杉原木装运到武冈进行销售,并谈好每车600元的运费。被告人段某某明知肖某甲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在2019年10月帮肖某甲等人装运8车杉原木至武冈,共收取运费4800元。为躲过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被告人段某某在每次装运木材时均用油布将车两侧遮盖好并关上尾箱车门。被告人段某某运输的8车杉原木中滥伐的林木计蓄积88.5574立方米。
2019年4月,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庙界上的一块山场林木,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蓄积为19立方米。杨某某雇请民工将山场的杉树全部砍伐。经鉴定,杨某某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38.8573立方米,折材积90.2572立方米。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段某某帮其将杉原木装运到武冈进行销售,并谈好每车900元的运费。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杨某某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仍在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帮杨某某装运5车杉原木至武冈,共收取运费4000元。为躲过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被告人段某某在每次装运木材时均用油布将车两侧遮盖好并关上尾箱车门。至案发,杨某某采伐后遗留在路边的杉原木计林木蓄积17.4923立方米。被告人段某某运输的5车杉原木中滥伐的林木计蓄积102.365立方米。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赃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唐某某、肖某乙、陈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共计林木蓄积190.9224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向军
检察官助理:肖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