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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段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路**号,现居住于山西省平陆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段某甲网上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根据善心汇网络平台制定的规则,用身份证号码及绑定银行卡号免费注册的会员,必须花费300元钱向推荐人购买“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后,利用该系统的静态和动态模式进行收益。静态收益模式规定会员可通过100元购买一个善心币,每消耗一个善心币,根据系统后台匹配将打款3000元布施给其他会员,会员在布施后自动转化为受助人,等待收取后台匹配后其他会员的布施款3900元;动态收益模式规定会员每发展1名下线,可以拿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6%、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4%、第五代下线投资金额的2%作为提成的奖励收益,奖励收益50%进入管理钱包可以提现,50%转化为善金币。

被告人段某甲成为善心汇会员后,依托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截止2017年7月24日,发展下级网络4层,会员达45人。被告人段某甲通过发展下线获利5130元,受助获利13900元,共计获利19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善心汇层级结构图、微信转账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段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依托善心汇网络平台,以缴纳钱款激活会员账号的方式变相收取费用让新会员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3595****。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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