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段某,男,汉族,34岁,1986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18219861214****,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街二委十组,住喀什市****家属院3号楼*单元131室,准驾车型:C1,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喀什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5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月13日对被告人段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与三个朋友在二环路花样年华火吧吃饭,期间喝了五瓶啤酒,次日5时许搭出租车回到****家属院家中,6时30分许,又搭出租车到深航国际停车场准备开车接妻子回家,7时20分许驾驶新QD**85号车从停车场停车位开出来时和深航KTV上班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年1月2日出具的金陆验字(2019)4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段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段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婕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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