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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刘某乙等7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段某甲,化名刘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里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41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曹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彭某某、谢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段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集团”附近叫了一辆载客摩托车,载其至金平区**菜市场**路附近,约定车费是人民币12元。当该载客摩托车司机将其载至**菜市场西宁路附近让其下车时,被告人段某甲拿出人民币100元给该载客摩托车司机找钱,该摩托车司机接过钱后没有找钱还被告人段某甲,反而加大油门驾驶摩托车逃离。为找到该摩托车司机,被告人段某甲返回“**集团”附近,并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乙、曹某某,后与被告人刘某乙、曹某某到该路段守候,意图寻获该摩托车司机。至当晚7时左右,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曹某某守候无果便分头离开。当被告人段某甲步行至**路与**路交界处时,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协管员即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无牌摩托车在该处等待交通信号灯,误认为被害人张某某系上述摩托车司机,即上前纠缠并抢走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钥匙。被害人张某某多方解释未果,便打电话给同事纪某某等人到场协助解决。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乙、曹某某也闻讯到场。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大量群众围观、聚集。

当晚8时许,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郑某某、李某某到**路与**路交界处执勤时,发现上述情况已影响交通秩序,即上前干预,并对被告人段某甲实施控制,被告人刘某乙、曹某某见状上前强行掰开民警的手,被告人段某甲得以挣脱后,大喊“交警打人了”,进一步引发该路段群众聚集。随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置,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及在该处围观的被告人彭某某等人,以交警逃跑为由追打民警郑某某、李某某。之后,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返回**路与**路交界处,民警要求被告人段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段某甲拒不配合,反而与民警激烈争执,推搡前来劝说的民警,引发群众进一步聚集,在场的被告人谢某甲大喊“把路堵上”,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也跟着喊,被告人刘某乙、曹某某听到后把即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上述两轮摩托车搬至路中央停放,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阻塞。

随后,在民警准备将被告人段某甲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刘某乙、曹某某上前暴力阻挠,被告人段某甲用手抓挠民警陈某某,致民警陈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曹某某被民警当场抓捕。期间,受同案人谢某丙(另案处理)纠集到场的被告人谢某乙上前暴力阻挠民警带离被告人,当场亦被民警抓获。

至10日0时50分左右,**路与**路交界处的交通秩序才恢复正常。

同月10日,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村**巷**园**房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同月11日,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面设卡点抓获被告人谢某甲。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纪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违法纪录详细信息、户籍材料、证明材料;

2.证人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曹某某、谢某甲、彭某某、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8.现场监挖视频、民警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刘某乙聚众堵塞交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维持秩序,情节严重,系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对其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聚众堵塞交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维持秩序,情节严重,系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又以暴力的方式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对其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甲聚众堵塞交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维持秩序,情节严重,系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乙以暴力的方式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5月9日

附:

1.六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卷宗3册,光盘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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