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段某甲,奶名“段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50********,汉族,高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年前,被告人段某甲在云南省镇沅县**镇“**街”铁工厂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并将该枪支带回家中使用。使用四、五年后,因无法购买到火药,被告人段某甲便将枪支收藏在家中。三、四年前的一天,被告人段某甲以37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枪支卖给了被告人徐某某。2019年4月1日,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处理纠纷中接到段某丙举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经过民警做工作,段某甲未承认其持有枪支。当日被告人段某甲以35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枪支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回,并将枪支交到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为火帽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帽枪一支(以照片呈现);2.书证: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情况说明、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证人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火帽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徐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柴永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在镇沅县**村**组**号家中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现在镇沅县**村**组**号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本案涉案枪支由镇沅县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4.起诉书十三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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