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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段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村,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务农。2014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巨鹿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务农。200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000元,200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段某乙、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驾驶柴油三轮车并带上小推车和钢筋剪,来到巨鹿县观寨乡柳茂村西北被害人王某某的旧衣服回收站,段某乙将大门打开,二人把西边屋里电三轮上的一组四块电瓶拆下来装上柴油三轮车,并从东边屋里将六台电机和二台减速机装上柴油三轮偷走。离开后段某乙又将大门锁上。随即二人将柴油三轮车开到任县辛店镇,并沿途将钢筋剪丢弃于路沟。段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窦某某销赃事宜,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将电机、减速机卖到辛店镇象郭庄村某废旧电机收购门市,所得赃款315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交由窦某某,返回路上三人将从电机上卸下的角铁卖了约200元钱交由段某甲。后三人来到段某乙家协商分赃,窦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现金分给段某乙1380元左右,微信转账、现金分给段某甲724元及四块电三轮电瓶,窦某某分得微信零钱1100元左右。2019年12月13日,段某甲将四块电三轮电瓶以370元的价格卖到巨鹿县夏旧城村某废品收购站。经巨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块电三轮电瓶、6个电机、2个减速机价值为7920元。案发后,段某甲、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段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将全部被盗物品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窦某某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巨价认字[2019]第038号认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明知是被盗物品,仍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窦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检察官助理:徐成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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