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5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区**镇(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后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甲无证驾驶红色宗申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羊虎山村村口处向北左转弯时,车辆侧翻,致郭某某死亡,段某甲、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段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赔偿郭某某近亲属4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及吕某某均对段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吕某某、段某某的证言,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后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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